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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1 恒业动态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究竟是什么关系?

——从指导性案例看新就业形态下的法律关系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关系界定,已成为数字时代劳动领域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就业形态:8400万劳动者的新赛道

根据《求是》杂志披露的数据,2023年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新就业形态正为越来越多劳动者提供就业新选择,在保就业、稳就业、扩就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网约车司机正是该新就业形态的典型代表,其工作方式打破了传统的时空限制——司机可以自主决定上线时间、接单数量和工作时长。这种“组织方式平台化、用工规模化、就业管理数字化”的新型模式,正深刻重塑着传统的职业形态。

指导性案例看新就业形态下的法律关系

长期以来,不少人认为平台不与司机签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是在“钻空子”。但实际上,这种新就业形态并非法律的灰色地带,而是一种适应就业形态发展和灵活就业需求的制度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40 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为界定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了裁判标准。

裁判要旨: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为目的,进行必要的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020年,秦某丹注册成为某代驾平台的司机。双方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平台仅为司机和乘客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实际操作中,秦某丹仅需购买工服、接受软件使用培训、进行路考、接受抽查仪容等,其在工作时间、工作量上具有较高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上线、是否抢单,报酬由乘客直接支付。平台统计代驾司机的成单量、有责取消率等数据,并对接单状况存在明显异常的代驾司机账号实行封禁账号等相关风控措施。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秦某丹要求平台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从劳动仲裁一直到法院二审判决,其请求均被驳回。

争议焦点平台运营者北京某汽车公司与代驾司机秦某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法院指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下,认定是否存在劳动管理,仍然应当着重考察、准确判断企业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具有从属性特征。

本案中,虽然北京某汽车公司根据约定对代驾司机秦某丹进行一定程度的运营管理,但该管理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秦某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注册使用平台,何时使用平台,是否接单、抢单,其对北京某汽车公司并无较强的从属性。具体而言:

工作自主权高: 秦某丹可以自行决定何时、何地接单,不受平台考勤和工时制度的约束。这和必须听从公司指令的员工有本质区别。

报酬支付方不同: 秦某丹的收入直接来源于乘客,而非平台支付的“工资”。平台只是代收代付,并收取信息服务费。

管理边界清晰: 平台要求司机购买工服、接受软件培训,甚至因接单异常而封禁账号,这些行为是基于“安全风控”和“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目的是维护平台生态,而非对劳动者实施人身支配。

综上,北京某汽车公司对代驾司机秦某丹提出的有关工作要求,是基于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而采取的必要运营管理措施,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故依法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雇佣”或“合作”所能概括。在传统劳动法中,劳动关系往往建立在“全时、从属、固定”的基础上,而在平台经济中,这种边界正在消融。司机可以自由切换上线与下线,平台则通过算法实现调度与服务管控,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弱从属、强协作”的新型关系格局。指导案例240号的裁判逻辑表明,在就业形态不断创新、发展的背景下,法律没有简单套用传统模式强行定性,而是在尊重商业创新与保障劳动者权益之间寻求一种更具解释力的平衡。

指导案例240号明确了在平台经济中,“必要运营管理”不等于“劳动关系”。法院在判断平台与从业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仍以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核心标准。这意味着,即便平台通过服务规范、信用评价、账号管理等手段对司机行为进行引导与约束,只要这种约束不构成对劳动者人身与时间的全面支配,就不宜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一裁判思路既尊重了新业态的商业模式特点,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避免了“一刀切”所带来的制度错配。

事实上,围绕“新就业形态”的法律探索并未止步于个案裁判。近年来,国家层面已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推动建立适应平台用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如《求是》文章所言,“新就业形态”这种制度创新既回应了数字时代的现实诉求,也为全球劳动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